一方婚前已经知道患有癌症,并进行了化疗,却隐瞒这一事实与另一方办理
结婚登记,另一方婚后才发现对方患癌症并不能生育了,怎么办?一方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,病情稳定后隐瞒精神分裂症的治疗事实与另一方办理结婚登记,另一方婚后才知道对方有精神分裂症,怎么办?一方婚前已经知道自己终生不能生育了,却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,与对方办理结婚登记。另一方婚后才知道,怎么办?等等。出现上述情况之后,患病一方认为,反正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,生是对方的人,死是对方的鬼,所有责任都由对方承担。
上述情形不属于
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,向人民法院
起诉离婚,法院也不一定判决准许夫妻双方离婚。
《婚姻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,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”在该条规定中,因胁迫而办理结婚登记的,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。
在婚姻法中并没有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事实,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