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
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已经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。
夫妻因是否生育导致的
离婚诉讼,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夫妻离婚?对此问题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是否有规定呢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: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
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”
在民法典该条人民法院准许夫妻离婚的情形中,夫妻因是否生育产生的纠纷,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离婚,没有明确条款规定。